《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基本編碼:370207030000
實施編碼:11370000MB284861122370207030000
本事項由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供服務
基本信息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實施主體 |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法定辦結時限(工作日) | - | 承辦機構 |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事項版本 | 7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行使層級 | 省級 | 行政管理相對人 | 取得許可證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 |
處罰適用種類 | 罰款 |
設定依據
依據名稱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 |
依據類別 | 部門規章 |
制定機關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令號(文號) | 2006年8月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2015年4月修訂 |
具體規定內容 | 【部委規章】《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2015年4月修訂)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已經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決定:(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決定的其他情形?!暗谌粭l:”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撤銷其銷售許可證,3年內不再受理其該項許可申請?!暗谌l:“企業未經許可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活動的,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钡谌龡l:“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一)超出銷售許可的品種進行銷售的;(二)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或被盜的;(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手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五)超量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處儲存的;(六)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規定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七)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八)發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復銷售活動的;(九)銷售企業轉讓、買賣、出租、出借銷售許可證的?!?/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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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 | - |
違法情節 | - |
違法程度 | - |
處罰基準 | - |
處罰方式 | - |
額外加罰 | - |
額外加罰數額 | - |
額外加罰依據 | - |
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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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 : 具體違規情形有哪些?
回答:詳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2006年8月國防科工委令第18號,2015年4月修訂)